行业实践:中国农业大学农学院 学生工作 【兴农杯】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农业大学“兴农杯”创新

三龙创业 阅读:483 2024-01-26 22:03:12 评论:0

各位同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中国农业大学创新创业教育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了更好营造校园创新创业氛围,挖掘并扶持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特在2022年1-6月举办第三届中国农业大学“兴农杯”创新创业大赛。现就做好第三届中国农业大学 “兴农杯”创新创业大赛工作的各项相关事宜预通知如下:

一、竞赛主题

知农爱农共筑青春梦想强农兴农谱写时代华章

二、竞赛目标

以大赛促育人,引导提升中农学子双创胜任力。以大赛作为创新创业育人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课程、培训、辅导、实训、实践“五位一体”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实现基础教育、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的有机衔接,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农科学子双创胜任力提升解决方案。

以大赛促融合,打造院校协同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统筹院校创新创业资源库,贯通激励奖励机制,广泛动员学生、校友、教师、科研团队参与赛事活动中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

以大赛促服务,引导中农学子主动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引导广大学子在创新创业中了解基本国情,培养实干报国情操,勇担时代发展重任,努力成长为兴农强农人才,汇智聚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组织机构

1.主办单位

校团委、就业创业办公室、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各学院。

2.竞赛领导小组

由相关校领导和主办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3.竞赛组织委员会

由主办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校级赛事和院级赛事。

4.竞赛评审委员会

由主办单位相关人员以及聘请的相关学科专家、投资人、企业导师等组成,负责对参赛作品进行资格审查、评选和推荐等工作。

四、参赛对象

以团队为单位报名参赛,每个团队的成员不少于3人,原则上不多于10人(含团队负责人),团队负责人需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或毕业5年内学生(2017-2021届毕业生)。如已注册企业,参赛团队负责人须为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代表。所有参赛人员年龄不超过35岁(1987年3月1日之后出生)。每个团队指导教师数量不超过5人,每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4组。

五、赛道设置

第三届大赛赛道按照“1+3+X”进行组织设计。“1”代表竞赛类别,即创业竞赛。“3”代表赛道类别,包括创业计划赛道、创业实践赛道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X”代表专项赛,专项赛主题另行通知。

其中创业计划赛道分为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创业实践赛道分为初创组和成长组(师生共创组已取消),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不设分组,包括公益类项目、创意类项目、创业类项目。参赛团队根据竞赛章程相应要求,只能选择一个符合要求的赛道参赛,具体要求参见附件1。

1.创业计划赛道

(1)本科生组

参赛项目具有较好的创意和较为成型的产品原型或服务模式,在大赛通知下发之日前尚未完成工商等各类登记注册,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赛申报人须为团队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及成员须均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能参加本组比赛(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所有人中参赛申报人排名第一的除外)。

特别说明:鼓励所有虽未取得成果但已经形成好的创业想法的本科生积极参与创业计划赛道!

(2)研究生组

参赛项目具有较好的创意和较为成型的产品原型或服务模式,在大赛通知下发之日前尚未完成工商等各类登记注册,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赛申报人须为团队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和团队成员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

2)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能参加本组比赛(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所有人中参赛申报人排名第一的除外)。

2.创业实践赛道

科技农业创业项目_科技农业创业项目计划书_科技农业创业项目有哪些

(1)初创组

参赛项目工商等各类登记注册未满3年(2019年3月1日后注册),且获机构或个人股权投资不超过1轮次,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赛申报人须为初创企业法人代表,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在职教育),或毕业5年以内的学生(即2017年之后的毕业生,不含在职教育)。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大赛通知发布之日后进行变更的不予认可。

2)初创组项目的股权结构中,参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股权不得少于10%,参赛成员股权合计不得少于1/3。

3)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含基于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参加初创组,允许将拥有科研成果的教师的股权与学生所持股权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股权不得少于51%(学生团队所持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6%)。

(2)成长组

参赛项目工商等各类登记注册3年以上(2019年3月1日前注册);或工商等各类登记注册未满3年(2019年3月1日后注册),且获机构或个人股权投资2轮次以上(含2轮次),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赛申报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在职教育),或毕业5年以内的学生(即2017年之后的毕业生,不含在职教育)。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大赛通知发布之日后进行变更的不予认可。

2)成长组项目的股权结构中,参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股权不得少于10%,参赛成员股权合计不得少于1/3。

3)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含基于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参加成长组,允许将拥有科研成果的教师的股权与学生所持股权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股权不得少于51%(学生团队所持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6%)。

3.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

参加“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包括公益类项目、创意类项目、创业类项目。

1)公益类参赛项目以社会价值为导向,在公益服务领域具有较好的创意、产品或服务模式的创业计划和实践。创意类项目、创业类项目以商业手段解决农业农村和城乡社区发展的痛点问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融合。

2)公益类参赛项目的参赛申报主体为独立的公益项目或社会组织,注册或未注册成立公益机构(或社会组织)的项目均可参加本赛道。创意类项目在大赛通知下发之日前尚未完成工商等各类登记注册。创业类项目在大赛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完成工商等各类登记注册,项目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股权不得少于10%,参赛成员股权合计不得少于1/3,如已注册成立机构或公司,学生须为法定代表人。

六、赛程安排及材料提交

因后续比赛时间前移,第三届“兴农杯”院赛和校赛时间已做出相应调整,请注意更新后时间节点。

1.筹备与报名阶段(3月1日-3月15日)

各团队按照竞赛要求筹备参赛项目,准备相关参赛材料,包括:报名表、商业计划书(包括PDF版和PPT版)及附件、项目信息汇总表、指导教师信息确认函等材料(详见附件2)。

注:作为附件材料提交的论文需团队成员作为前三贡献者,专利需发明人包含团队成员或签署相应专利授权书。

此外,各团队均需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注册,具体开放和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2.院赛阶段(3月16日-3月23日)

请各参赛队伍将相关材料,包括:报名表(附件2)、项目信息汇总表(附件3)、项目材料(需包括指导教师信息确认函、作为附件材料提交的论文需团队成员作为前三贡献者,专利需发明人包含团队成员或签署相应专利授权书)等于3月15日晚24:00前发送至。

注:竞赛组织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各学院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注册情况、院级赛事组织情况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情况等因素分配各赛道进入校赛初赛的名额,名额分配由“基础名额”与“增补名额”组成。每学院共有基础名额若干,增补名额根据报名项目数测算,按“创业主赛道”和“红色青年筑梦之旅”两赛道分别分配席位,具体席位数在报名环节结束后公示。

3.校赛初赛阶段(3月24日-4月)

由主办单位聘请相关评委专家对参赛项目进行线上函评,排名前20%的项目进入决赛阶段,排名前20-40%的项目拟授为三等奖,排名后60%的项目淘汰。

4.校赛决赛阶段(4月)

由主办单位组织评审专家对进入决赛的作品进行路演,产生各赛道的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具体另行通知。

七、奖励措施

1.奖项设置

为各赛道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为指导教师设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为各学院设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组织奖,评价细则详见附件1。

2.推荐参赛

组委会将选取优秀获奖项目参加2022年第十三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北京市赛等赛事。

注:往届北京市赛二等奖及以上项目不需继续参加本届兴农杯,可按流程推荐参加2022年第十三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北京市赛等赛事。如项目较往届有更新和调整也可以重新报名参加本届兴农杯。

3.配套政策

参考《中国农业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16版)》、《中国农业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中农大教字〔2021〕1号)、《中国农业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农大学字〔2021〕9号)、《中国农业大学教师岗位基本职责暂行规定》(中农大人字〔2016〕49号)、《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教学奖励办法(2020年修订)》(中农大教字〔2020〕4号)、《中国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实施细则》(中农大人字〔2021〕7号)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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