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布: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龙创业 阅读:628 2023-11-16 18:03:39 评论:0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市体总秘书处,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2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信鸽活动开展,加强信鸽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本市机场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鸽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鸽活动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信鸽活动,是指开展信鸽竞赛,以及相关信鸽活动信息填报、鸽舍搭建、信鸽饲养、信鸽训放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信鸽活动开展遵循政府部门监管、信鸽饲养人自律、社会组织自治、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有序、文明安全。

对信鸽活动的监管实行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

市信鸽协会是本市指导信鸽运动项目发展和自治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章制度,开展信鸽活动的指导、服务、培训、管理等工作。

区信鸽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会员信鸽活动的规范自治。

第七条(信鸽竞赛及活动)

本市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信鸽公棚和信鸽饲养人,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各类信鸽竞赛及相关活动。

本市各级信鸽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创新管理机制,对在本市开展的各类信鸽竞赛活动加强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八条(信鸽活动信息填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信鸽活动的信鸽饲养人应当按照市信鸽协会要求,向所在地的区信鸽协会填报信鸽活动信息,包括鸽舍面积、搭建位置、信鸽数量、信鸽饲养人信息等。

市信鸽协会负责汇总各区信鸽活动信息,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与市、区体育部门等共享信鸽活动信息。

第九条(鸽舍搭建)

鸽舍搭建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支持市信鸽协会依法制定鸽舍搭建团体标准,明确规范鸽舍搭建的尺寸、造型、材质、位置、饲养密度等。

第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规定)

本市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信鸽公棚和信鸽饲养人必须严格遵守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搭建鸽舍、饲养信鸽。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周边范围组织信鸽训放、比赛等活动。

第十一条(公棚饲养)

鼓励市信鸽协会制定信鸽公棚建设及服务标准,推进信鸽公棚、寄养式联合鸽舍建设。鼓励不具备饲养条件的信鸽饲养人,将信鸽迁移至公棚、寄养式联合鸽舍集中饲养。

第十二条(信鸽饲养人的义务)

信鸽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养鸽、文明养鸽、和谐养鸽。

信鸽饲养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应当自觉约束养鸽行为,与相邻居民和睦相处,自觉营造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

第十三条(防疫要求)

信鸽饲养人应当定期进行鸽舍消毒、信鸽接种疫苗等防疫措施,预防禽流感等疾病传播。信鸽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信鸽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当信鸽发生疫情时,信鸽饲养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告,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四条(行业自律)

信鸽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鸽饲养人违反信鸽协会章程的,由市、区信鸽协会依照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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