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经验:《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三龙创业 阅读:411 2024-01-13 21:08:08 评论:0

四、《若干意见》的主要政策内容

《若干意见》中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1、必要性。从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通过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府母基金)来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是促进创业投资资本加速扩大的有效途径。我省创业投资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尚不明显,特别是投资创业早期的创业投资资本严重不足,因此有必要借鉴创业投资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经验,设立旨在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特别是早期创业投资领域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2、政策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3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用财税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疏通高成长性企业的融资渠道。” 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要求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为了推动创新型经济的发展,政府引导基金主要是用来扶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创投公司的发展。《指导意见》里面有三层概念,第一层是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第二层是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第三层是企业。引导基金是专门用来投资创投企业,创投企业是用来投资中小企业。引导基金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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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质和宗旨。《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但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设立引导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纯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加大创业投资税收扶持力度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在我省注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风险补偿政策

为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更多地投向种子期、初创期创新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省财政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金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允许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

(四)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为了加强创业投资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大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若干意见》提出,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省创业投资行业的给予适当奖励和税收优惠。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可比照享受省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有关激励政策和各市县对高级金融人才的优惠政策。要将培养和引进创业投资高级人才,纳入我省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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