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商标被恶意抢注,该如何维权?

三龙创业 阅读:450 2024-03-13 04:03:01 评论:0

引言

近日,为进一步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强化整治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同时,今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网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列为七类失信行为之一。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害了权利人使用商标的权益,亟待规范与整治。中伦伦敦办公室将结合《商标法》的法律规范,对其中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与处罚予以简析,并为企业提出维权建议。

一、恶意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形

1.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法》第四条)。

其中,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十种具体情形:

2.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现有”是指争议商标注册日以前已经享有且合法存续;“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经不存在,则不影响该商标的注册。

3. 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在先未注册的商标,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并被国内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

4. 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注册部门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从而骗取商标注册。例如,伪造申请书件章戳或签字、伪造、涂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

5.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其中,“代理人”不仅包含《民法典》中规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能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代表人”是指因执行职务行为而可能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

6. 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其中的“业务往来关系”,是指双方存在代表、代理关系以外的其他商业合作或贸易往来关系。例如买卖关系、委托加工关系、加盟关系、投资关系、广告代理关系等;而“其他关系”,则指双方商业往来之外的其他关系,包括亲属关系、隶属关系等。

7. 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三条)。

实践中,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引发公众误认或市场混淆,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复制”即争议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摹仿”即抄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特征;“翻译”则指将他人驰名商标用不同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

二、恶意注册商标的处罚措施

1. 失信名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被列入失信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2. 行政处罚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商标代理机构存在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

三、商标被恶意注册该如何维权?

1. 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或撤销

首先,存在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注册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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