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重庆黑客窃取虚拟财产案:定性厘清三法律问题

三龙创业 阅读:442 2024-02-01 06:05:39 评论:0

张晋之等人利用网络黑客技术盗取网络公司游戏币,并在网上大肆销售获利。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张晋之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他的几名同伙也分别被判有罪。据悉,这是重庆首例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罪。

2007年12月,张晋之、梅雪丰、陈亮在杭州市商讨从网络上“弄点钱用”。2008年初,张晋之在网上利用黑客技术手段,获取了重庆鹏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祥图电脑经营部登录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联众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久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线充值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当年2月22日,张晋之、梅雪丰邀约斯钢钢、张鸿,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室,按照陈亮和潘峤夫等人提供的网络游戏玩家账号,将祥图经营部价值.8元的久游币以及价值5160元的联众币、鹏图公司价值9474.3元的魔兽点卡为网络游戏玩家充值。次日,张晋之、梅雪丰又将鹏图公司价值3393元的魔兽点卡为网络游戏玩家充值。上述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重庆高新区警方很快破案。此时,张晋之、梅雪丰已盗窃金额.1元,张鸿、斯钢钢盗窃金额.1元。陈亮销售了价值元的魔兽点卡、联众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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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九龙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晋之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陈亮、斯钢钢、张鸿、梅雪丰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6年,并处罚金;潘峤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罚金1万元。

以案释法

针对此案,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顺利解决了三大焦点法律问题。第一、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范围?公诉人认为,虽然虚拟财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私财产,但是其内在本质,符合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第二、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问题?公诉人认为,被害公司与上述三家网络技术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三种虚拟财产的进货价格,以他们之间的交换价格来计算被盗魔兽点卡、久游币、联众币在现实生活中代表的财产数额,最为合理。第三,定性为盗窃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人认为,几名被告人的犯罪本质是秘密窃取网络游戏经销商储存在账号内的虚拟游戏币,然后通过转卖,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是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对他人财产进行的一种秘密窃取,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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